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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
文章来自:消防主机维修 发布时间:2014-03-17 20:58
申报所需材料
1、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甲、乙双方签定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1、施工单位填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4、甲、乙双方签定的消防安全协议。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施工现场平面图和文字形式表示,标明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
北京市建设工程设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4号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 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楞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楞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消防报审流程 1、网上报审;在消防网上进行填表申请报消防,如果被抽中,5天内就得把资料准备齐全送到消防部门检查; a、网上报审抽中;所有相关设计资料的准备,装饰设计图纸、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由正规资质单位设计并提供盖章文件;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装修函; b、网上报审未抽中:直接施工,必须验收(必须完善网上申报抽中的资料,备验收一一核对); 2、许可装修;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装修函; 3、送验; a、材料样品,消防装修过程中所用施工材料,取样品送检;一般消防验收时抽检-多的是各类防火涂料、防火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和灭火器,装修装饰的还有地毯等; b、材料资料的准备,样品材料相关合格证书复印件,提交消防产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以及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在我省销售使用的备案证书; c、准备企业资料; 4、验收;消防工程做完后,就得申请验收;网上申报抽中的,有2个选项: (1)、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前来现场验收;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不到现场验收,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决定; (2)、验收未抽中的,必须提供以上所有相关消防设计资料,而且图文与实际施工一致; 5、开业检查;消防大队会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是否与你呈上的资料相符,是否符合规范,拿到合格证后才可营业; 6、后期培训;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消防知识的宣讲,讲解消防器材的使用,逃生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实施方案,相关消防知识的普及,掌握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a、失火演习b、培训照相留底用于备案c、被培训人员登记备案; 7、备案留底;以上所有资料整理送消防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留底; 特别注意,电玩城、歌舞厅、网吧、KTV、影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都是重点检查对象,以上的手续办理一样都不能少,报手续的时间都有要求,超极限时间后,有可能会被罚款。